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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加强绩效评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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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02 09:02 | 来源:中国致公党广州市委员会

 
    广州市政协委员,致公党党员,广州市统计局副处长倪静反映: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其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受人力专业等因素限制,政府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不符合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将公共服务外包,有助于解决政府资源限制和提供公共服务效能这一矛盾冲突,对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效能有显著作用。

    随着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常态化普遍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从招投标立项到实施,从项目界定、准入条件、专家选取、评分规则等方面均建立了相对明确而规范的制度约束,但对服务实施后的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相较于工程类外包项目,目前仍然缺乏相应的标准,甚至完全忽略了验收和评估。例如我省某市将本市由全国统一部署开展的某产业统计调查通过政府采购外包给一家公司,调查结果显示该市某产业规模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全国水平,与该市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由于缺乏绩效评估,评标过程中随意性难以被约束,评标责任形同虚设。

    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投标环节应明确服务目标和效果要求,在服务购买完成后,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或专家组对采购项目进行事后绩效评估与成果验收。

    二是政府采购专家库专业应进一步细分,对每一个参与评选的项目,应要求有对应的专业经验。目前专家库划分过于笼统宽泛,参评专家容易因专业“孤岛效应”限制而只能根据标书的规范、包装、报价等表面特征进行评判,专家评标反而失之“专业”。

    三是建立追责监管机制。将业主方、评标机构和专家、承包商等均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责任监管范畴,避免业主方出现经办人不作为不追责、评标机构和专家无需承担评标后果而随意评判、专家缺乏自我约束、承包商重投标轻实施等乱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失误的专家和承包商实行市场禁入。

(2017年第二期致公党广东省委《建言策》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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