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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提案:关于推进驻穗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穗转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11 16:11 | 来源:中国致公党广州市委员会


    【摘要】广州区域内高校和科研机构众多,具有“产、学、研”的“学、研”优势。然而,我市的科技成果技术化或产业化状况并不乐观,省市领导为此多次点题要求破解。本文从科技成果的生成和转化链条的科学化,技术化,产权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四个环节分析了我市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对我市和上海市有关部门,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做深入调查后的反馈情况,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落实我市提出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和建设广深科技走廊的战略部署,需要大力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广州区域内高校和科研机构众多,具有“产、学、研”的“学、研”优势。然而,我市的科技成果技术化或产业化状况并不乐观。虽然目前没有确切的科技转化率比较数据,然而与科技转化活动相关的指标如创业和股权投资机构数量、人才数量、专利申请数量、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等指标,与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相比,差距明显。根据有关调查显示,2016年,北京受理专利申请数量为189129件,上海为119937件,深圳为145294件,广州只有99070件。2016年,北京拥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49家,上海拥有43家,武汉拥有29家,广州只有21家。 广州的创业和股权投资机构1300家左右,约为北京的1/5,上海的1/7,深圳的1/12。可见,营造驱动区域内高校和科研机构优质科研资源为我市所用的氛围,这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省市领导为此多次点题要求破解。本提案就此专题对我市和上海市有关部门,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做深入调查后提出。

    科技成果的生成和转化链条包括科技成果科学化,技术化,产权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四个环节。现就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存在问题分析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成果科学化方面,区域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可提供转化的成果与我市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

    我市、区政府高层与区域内高校和科研机构联手谋划科技创新布局和科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互动不足,造成区域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成果供给与我市企业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一是科研院所科研工作以国家科研导向和资金投入为轴心运转,科研成果基础理论研究为多,具有商业价值的应用型科研成果体量不足。二是应用型基础研究科研导向多来自珠三角其他城市或省内企业短平快解决问题的需求;即使有可进入产业化、市场化技术成果,由于与广州市的市场需求关联度不够,也不适合在广州市转移转化。

    (二)成果技术化方面,体制机制束缚之下高校和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1.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有顾虑。一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对外转化定价无准则,为者必须承担无形资产保值风险和增值压力,宁可将科技成果抓在手里,也不做冒险转化。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政策个人权益保障权威性不足,风险承担与利益获得不对等,实施顾虑重重,动力不足。

    2.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还需完善。一是高校和科研机构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绩效奖励上重基础理论轻应用技术研究、重项目申报轻成果转化,严重挫伤科研人员推动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二是大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设置专业科技成果转化部门,科研技术专家奔跑行外市场事务,事倍功半,望而却步。三是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未实施国家颁布的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制度;实施转化制度的无法破解个人税费占比太高、收益股份还未兑现先纳税的共性难题,严重影响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成果产权化方面,技术转移转让的专业服务体系和政策支撑不完善,制约了成果的有效转让

    1. 我市缺乏多元高层次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需要专业的服务队伍精心对接市场。我市缺乏一支具备企业经营思路和洞察力,又兼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缺乏一批由这样队伍组成的中介服务机构。

    2. 缺乏有效解决制约技术转让和产权化存在问题的政策支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底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还没解决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个人权益保障、风险承担顾虑造成的动力不足问题,且多条关键条款适应性把中央部属高校和科研机构排除在外。法律条例未涉及鼓励和催生多元化、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我市政府颁布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近10年,时效性和适应性均有问题。

    (四)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方面,政府层面缺乏对“中试”环节的政策、资金的扶持和支持举措

    中试孵化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的关键环节,是科技成果研发与工业化生产的核心纽带。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的实验室试验、中间应用放大试验(中试)、产业化3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大约为1∶0.7∶100。广州市与全国一样,明显存在中试资金匮乏问题。一是企业对投入高、效益周期长的科技成果缺少资金投入意愿;二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涉足高风险的中试孵化。三是政府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新中试试验的政策环境和条件不足。

    二、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政府引导,解决区域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成果与我市需求的结构性矛盾

    1. 政府自我革新,更新科技创新发展思路。政府更好推动创新,要在自身改革上下功夫。一是改变过份追求“短平快”的创新驱动发展偏见。既着眼发展短期可以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创新,更要谋划中长期产出一批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二是改变科研投入重本市资源,轻非市属资源的一贯做法。求其所在为我所用,瞄准方向,加大对区域内优势资源的科研和基地建设投入,推动原创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双轮驱动,保证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2. 加强“政-产-学-研”互动,引领重要、重大科技创新。政府策划主导,问计问需于科研人员和企业主体,“政-产-学-研”多向交流,紧密对接,找准科创需求结合点,多方联手谋划科技创新短期、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落实措施。同时根据我省、市影响力大、辐射力强的产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内优势资源,重点投入,推动在广州落地几所政-产-学-研多方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为我省市未来产业发展做技术支撑。

    3、培育“政-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体系。一是以实际措施鼓励产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共同研究中心”。借鉴日本东京和上海市成功经验,在市、区两个层面再优选扶持一批“政-产-学-研”共同研究中心,以土地、补贴等实际行动和优惠措施,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市做强研发能力,催生一批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为我所用,共同发展知识经济。二是在优选具体项目的产学研主体和人才团队上下功夫。区域内人才不足的,面向国内外组合团队或招揽人才。力争纳才目的性明确,来者能用,用者能做有效贡献。

    (二)着眼法律法规先行,为成果技术化和产权化的科研主体“放权”“松绑”

    1、就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节立法“放权”和“松绑”做专题深入调研。一是从职称评价、服务体系、减免税收、延迟纳税等方面立法激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二是对勤勉尽责和决策责任做免责规定,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员保驾护航。三是为在穗科研院所(特别是中央省部属)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权益保护(特别股权分红等)提供法律遵循。四是鼓励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其运营激励机制,提升成果转化效率。

    2、市人大出台适应范围包括区域内所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建议废止我市出台已10年的《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法重点是借鉴上海经验,一是立法调动区域内所有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性,用地方法律为他们提供实操法律依据。二是着眼《条例》的贯彻落实,在条款中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所担当的责任和角色,保证法令通畅,共同推动工作进展。

    (三)着眼完善成果产权化环节的专业服务链条,营造有效对接的专业、高效和市场化生态环境。

    一是政府搭建市场化运营的服务平台,承担高校技术(成果转化)运营,海外收购等工作,发挥配置资源,对接资金的功能。二是引进高端的国际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带动我市相关行业发展。三是秉承“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原则,引进及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将熟悉企业技术需求,了解高校运作,具有外部资源搜寻、识别、获取、利用、整合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列入优先引进的人才目录。

    (四)加大“中试”扶持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为成果产业化注入活力

    1.设置中试专项资金或中试科研项目。加大对中试环节的资助比例。以主体产业为重点,以关键技术应用为导向,建立主体产业中试公共平台群,培育主体产业群;鼓励广州市创新联盟在产业园区共同建立共享中试基地,并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基地管理。

    2.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投资机构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中试项目提供投资融资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形成多元化的中试投融资新格局,为中试环节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鼓励科技保险业务等行业的发展,降低中试风险。   

 

(该提案为2018年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大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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