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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部关于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30 08:30 | 来源:中国致公党广州市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九七八年以来出国留学已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重点资助到非教育
系统工作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资助经费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项目(课题)资助经费。
  二、B类--小额资助经费。
  三、C类--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经费。
  四、D类--开办工作资助经费。
  第二章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相应的资助经费:
  一、回国后从事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内急需开拓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或者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等研究,有一定的仪器设备基础和合作人员,急需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改装实验室以及缺乏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其它必要经费的,可以申请A类资助经费。
  二、为在国内开展科研工作,急需购买一些必需的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消耗材料和图书资料的,可以申请B类资助经费。
  三、回国工作一年以上,受国外邀请,需要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参加其他必要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可以申请C类资助经费。
  四、刚回国或者即将回国,把国外研究项目(课题)带回国内继续研究或根据在国外的研究成果重新立项,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较好的应用前景,可以申请D类资助经费。
  第五条
  A类、C类和D类资助经费由人事部审批。B类资助经费由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批,报人事部备案。A类、D类资助经费每年审批二至三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A类、C类和D类资助经费,必须由本人填写《资助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其中,申请C类资助经费的,必须在会议前两个月报送人事部;申请D类资助经费的,必须有两名以上国内外同行专家推荐信和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B类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具体办法由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自行规定。
  第七条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可以在国外直接办理D类资助经费的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其国内单位代为办理。
  第三章资助经费的划拨
  第八条各类资助费由人事部统一分类下拨:
  一、A类和D类资助经费由人事部全额下拨至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资助经费总额和资助项目研究的进展计划,分年度将资助经费核拨至受资助者的所在单位,外汇额度必须一次性下拨。
  二、B类资助经费每年度由人事部按一定比例向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下拨。各有关部门和地区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受资助者的所在单位。B类资助经费(含外汇额度)不得跨年度划拨。
  三、C类资助经费由人事部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A和D类资助经费的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批准通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根据批准资助总金额、研究年限和内容,编制《资助经费开支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人事部。不能按期报送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十条A类和D类资助经费量一般根据《资助经费开支计划》拨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拨款的,必须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申请资助经费获准的即将回国留学人员,一般在其回国开始工作后,下拨资助款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拨款的,必须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资助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年年终向人事部汇总编报本部门、本地区的年度决算计划;报告各年度各类资助项目研究进展的情况和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情况;对各类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当及时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转让工作。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A类、B类和D类资助经费获得者,必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人事部。C类资助经费获得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归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会议或者交流活动情况汇报及其论文,并抄报人事部。
  第十四条受资助者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一般按中途停止或者撤销资助处理。所在单位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受资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鉴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进展不正常或者经费使用不当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减少、暂停拨款或者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撤销、追偿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禁止挪用各类资助经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宗旨〗为使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支持更多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对象〗
  一九七八年以来回国,在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借款条件〗
  1.申请借款人具有承担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的能力。
  2.申请借款人或所在单位确有还款能力。
  3.所承担的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属国家急需或"短、平、快",预期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借款用途〗
  购置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一些必需的零部件)、实验材料、化学试剂、消耗材料和图书资料,改装实验室及有关科研业务支出。借方如违反规定将借款挪作他用,人事部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根据情节处以10%以内的罚款。
  第五条〖借款种类、数额、期限〗种类:人民币数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最多不超过25万元。
  期限:一般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六条〖手续费〗
  人事部根据借款数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比率原则上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收手续费视作国拨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条〖借款必备的文件〗
  1.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申请表2.合同书3.担保书
  担保书还应包括担保单位资信证明、担保单位情况表。
  借方为企业单位的应由银行作为担保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由银行或借方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担保单位。
  第八条〖借款的申报、审批〗需要申请有偿资助经费的留学回国人员征求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将申请借款的必备文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科干)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内容、还款能力、担保单位情况进行审评。
  第九条〖拨款〗
  有偿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后,由人事部根据专家意见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有偿资助金额,并将经费全额下拨至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资助经费总额和项目的进展计划,将经费核拨至借款者。
  借款人所在单位要将此项经费列为专项资金,单独列帐,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以备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条〖还款办法〗
  1.借款人应按借款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按时归还借款和手续费。
  2.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还借款及手续费的,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款的责任。在延期还款时间内,按同期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贷款的最高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欠款归还前,人事部终止对项目单位所属地区(部门)的其他借款。
  第十一条〖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的人事(科干)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借款的使用,发现使用不当,有权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者,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人事部。
  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宗旨
  为鼓励在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
  自愿短期(一年以内)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在外公费和自费留学人员。
  第三条资助条件
  留学人员自愿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资助: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获得过有影响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或在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获得过专利;3.掌握国内急需先进技术,拟回国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交流。
  第四条资助范围
  1.参加国家、部委、省市重大科研课题的攻关研究工作;2.帮助国内有关单位解决急需的科研难题;3.回国开展合作研究,讲学,培训,项目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交流;4.参加国内举办的重要国际会议或全国重要学术会议,并有大会专题报告;5.人事部认定的其他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资助款项
  资助留学人员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其在国内留用(工作津贴、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研究费等)由接待单位负责或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
  第六条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在项目实施三个月前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人事部提出资助申请。由接待单位将《人事部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申请书》、留学人员要求短期回国工作的信函和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及个人履历,送所在部委、省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人事部。
  2.一时难以找到接待单位的留学人员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协助联系落实接待单位。
  3.国内急需解决技术、科研难题的单位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留学人员,可通过部委、省市人事(科干)部门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通过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有关部门协助联系落实所需留学人员。
  4.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审批意见通知部委、省市人事(科干)部门,由部委、省市人事(科干)部门通知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本人。
  第七条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科干)部门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将有关情况报人事部。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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